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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若干意见》对1982年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》实施前及此后建成的房屋,针对宅基地面积、房屋建筑面积是否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等具体情形,进行了详细规定。其中,1982年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》实施后建成的宅基地上房屋,占用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,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,经公示和三级审核确认后,按宅基地实际面积和当地宅基地房屋建筑标准面积办理登记。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均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,经公示和三级审核确认后,按当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和房屋建筑标准面积办理登记。